有色金属优秀建筑业企业经理评选办法
2011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有色金属建设企业管理能力向国际先进水平迈进,促进企业经理队伍建设,鼓励企业经理不断开拓创新,以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对企业经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色金属优秀建筑业企业经理” (以下简称 “优秀企业经理”)是有色金属行业部级奖。获奖企业经理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注重企业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第三条 优秀企业经理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优秀企业经理奖由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协会设立优秀企业经理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申报优秀企业经理奖必须具有专业总承包二级(含二级) 以上资质的企业经理,在本企业任正职满二年或副职满四年。
第六条 所在企业连续三年完成主要经营指标。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七条 具有良好的道德风范,善于学习先进的管理理念,具有勇于实践、开拓创新精神。专业知识、管理经验和领导能力位于行业先进水平。
第八条 所在企业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主要经营管理指标处于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九条 清正廉洁,关心职工生活,企业文化氛围良好,在员工中拥有良好的威望。
第四章 申报方法
第十条 申报“优秀企业经理”由所在单位推荐,按照附件要求编制申报材料,报送“优秀企业经理”奖评审委员会。
第五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一条 “优秀企业经理”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秘书处与相关单位协商提出名单,经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批准。
第十二条 “优秀企业经理”评审委员会在协会秘书处设评审办公室。
第十三条 “优秀企业经理”评审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的数据核查和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报告。
第十四条 “优秀企业经理”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初审报告,进行综合评审,以无记名打分的方式评出年度获奖结果,并在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网站公示。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五条 申报个人和推荐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对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七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获 “有色金属优秀建筑业企业经理”称号的企业经理,由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颁发荣誉证书,并在《中国有色建设》和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一式2份,正文采用小三号仿宋字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件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优秀企业经理”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有色金属优秀建筑业企业经理申报材料装订目录和内容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