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优秀建筑业企业评选办法

栏目:协会文件 发布时间:2015-12-24

有色金属优秀建筑业企业评选办法

2011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国有色金属建设综合能力进入国际先进水平,鼓励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激励施工企业争先进、创一流,规范"有色金属优秀建筑业企业"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色金属优秀建筑业企业”奖 (以下简称“优秀企业”)是有色金属行业部级奖。获奖企业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技术创新、安全施工、经营管理等方面应达到国内有色建设行业的先进水平。同时,鼓励企业在工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环保、节能措施和绿色施工制度。

    第三条 优秀企业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优秀企业奖由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协会设立优秀企业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申报优秀企业奖的单位,必须具有专业总承包二级(含二级) 以上资质。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 企业生产经营重合同,守信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八条 企业注重信息化管理,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专业化管理工作成绩突出,主要经营管理指标处于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九条 申报参评的企业应在三年内无死亡、三级以上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无违法行为。三年内竣工工程项目合格率达到100%,其中优良品率在70%以上。

 

第四章 申报方法

 

    第十条 申报“优秀企业”的单位,按照附件要求如实编制申报材料,报送“优秀企业”奖评审委员会。

 

第五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一条 “优秀企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秘书处与相关单位协商提出名单,报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批准。

  第十二条 “优秀企业”评审委员会在协会秘书处设评审办公室。

第十三条 “优秀企业”评审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的数据核查和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报告。

    第十四条 “优秀企业”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初审报告,进行综合评审,以无记名打分的方式评出“有色金属优秀建筑业企业”,并在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网站公示。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对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七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获“有色金属优秀建筑业企业”称号的单位,由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颁发荣誉证书,并在《中国有色建设》和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一式2份,正文采用小三号仿宋字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营业执照、资质、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件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优秀企业”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有色金属优秀建筑业企业申报材料装订目录和内容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