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

栏目:协会文件 发布时间:2020-04-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有色金属行业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推动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规〔2019〕4号),结合有色金属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色金属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下简称“行业大师”)是有色金属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最高荣誉称号。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 行业大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一般不超过10名。具体评选名额和分配根据相关领域科技进步水平、技术力量、产业规模和申报情况确定。当评选周期因故延长时,可适当增加评选名额。

第四条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行业大师评选与管理的组织工作。每次评选前,协会成立行业大师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具体评选工作。评选委员会原则上由全国及行业大师组成,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奇数。评选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初评组(以下简称“初评组”)。

第五条 行业大师评选工作经费由协会承担,不向申报人及所在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行业大师申报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高尚职业道德、严谨科学精神和强烈社会责任感,拥有中国国籍;

(二)具有深厚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工程勘察设计领域取得卓著成绩,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相关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

(三)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工作(含相关专业研究生就读期间)20年以上,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国家已实施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还须具有相应的执业注册资格;

(四)主持或完成的项目获得过以下奖项(成果)中的一项:

1. 发明专利3项以上;

2.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3. 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以上;

4. 国家科学技术奖;

5. 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以上。

(五)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过至少2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或设计,或者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至少4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或设计;

(六)完成以下学术成果中的一项:

1. 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1项及以上;

2. 主编过工程建设行业标准1项及以上;

3. 取得正高级技术职称后,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刊物、国际重要学术会议或国际重要学术刊物发表技术论文3篇及以上。

(七)年龄不超过60周岁(按截至评选当年12月31日实足年龄计算)。

第七条 申报人应经推荐单位书面推荐。推荐单位应为协会会员单位。每个推荐单位每次最多可推荐2名申报人。推荐单位应对其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凡已连续2次申报行业大师未入选的申报人,停止1次申报资格。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报不予受理:

(一)因勘察设计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本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3年内未参与勘察设计项目技术工作的(按截止评选当年12月31日三年内,以勘察设计成果签字为准);

(四)受到党纪处分尚在影响期内或受到政务处分、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十条 申报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表;

(二)相关证明材料:

1. 学历证书;

2. 技术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资格证书);

3. 专利证书或获奖证书;

4. 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成果证明材料;

5. 工程建设标准(封面和署名页)或论文(首页及目录)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人将申报材料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申报人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方面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协会。

第十二条 申报人必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协会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停止申报人2次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应严格审核。如发现推荐单位为申报人隐瞒有关情况或弄虚作假,停止本次评选该单位所有申报人申报资格。

第三章 评选

第十四条 行业大师评选分专业组初评和综合评选2个阶段。

第十五条 专业组初评由初评组负责。各初评组评委对本组每位申报人进行记名评分,初评组组长汇总评分情况,评选出候选人名单。各组候选人数与评选名额的差额幅度为1人。

第十六条 综合评选由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委员会组织召开综合评选会议,根据初评组组长对候选人情况介绍进行评选,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本届行业大师提名名单。

得票数达到或超过有效票数2/3且排在前10位的候选人列入行业大师提名名单。若得票达到有效票数2/3的候选人不足10名,不再补选。

得票相同时,候选人综合得分高者当选。

第十七条 行业大师提名名单在协会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协会根据公示反馈情况对提名名单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协会发文公告,授予行业大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第十九条 评选委员会成员应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参与评选工作。对违反评选纪律者,协会将取消其评选专家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条 行业大师应积极参加以下工作:

(一)国家和行业组织的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

(二)行业法规制度建设、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和政府决策咨询;

(三)相关技术检查、事故处理、抗灾救灾等。

第二十一条 鼓励行业大师所在单位对获评的行业大师给予奖励及提供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 行业大师所在单位应发挥学术交流平台作用,为行业大师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鼓励重大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优先由行业大师承担。

第二十四条 行业大师个人状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事项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协会。

第二十五条 行业大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提出撤销其行业大师称号,发文公告:

(一)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务、政纪处分,以及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等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0日起施行。原《全国有色金属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