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章程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NON-FERROUS METALS INDUSTRIES CONSTRUCTION(缩写为CAN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有色金属建设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为政府、会员单位和有色金属工程建设行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发挥行业技术、人才优势,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技术经济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并发布行业信息。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参与制定、修订有关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服务标准等)并负责其实施监督、宣贯工作。

(五)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信息和咨询服务;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发行会刊;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展览会、报告会、研讨会、交流会等。

(六)负责人才、技术、职业、岗位、管理等培训工作。

(七)帮助会员单位开拓国际市场、与国外有关行业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秩序,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在工程建设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或知名度的单位和个人;

(四)单位会员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学术社团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六)遵守行规公约和本团体章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等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21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