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栏目:国家政策 发布时间:2015-12-21

《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特〔2006〕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压力管道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近几年来,在全国质检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安全状况总体趋于好转。但是,由于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建造质量差,事故隐患多,安全监察工作尚未完全覆盖等原因,压力管道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十五”期间,全国共发生压力管道事故72起,死亡101人。2006年1月20日,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位于四川省仁寿县的富加输气站发生一起压力管道爆炸特大事故,造成10人死亡,50人受伤。压力管道事故的不断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经济发展造成了重大损失,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为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有效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根据国务院赋予质检部门对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职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职责。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严格实施压力管道各项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督促企业履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义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确保认识到位、监管到位、效果到位。

二、严格实施压力管道行政许可制度

依据现行法规规定,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和压力管道设计、安装、检验检测单位必须取得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相应活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规定,压力管道设计、安装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实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和压力管道检验检测单位核准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许可证书有效期均为4年。自2006年9月1日起,凡未取得压力管道相应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工作,严格禁止边取证、边生产。

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安装过程实施监督检验,是保证压力管道安全质量、保障压力管道系统安全的有效措施。各地应按照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逐步开展。各监督检验单位、压力管道建设单位、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保证工作及时、有效。监督检验收费要严格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执行,并且以企业承受能力和维持监督检验人员人工成本为原则。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TSGD7001-2005)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压力管道元件中的埋弧焊钢管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实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自2006年9月1日起,凡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埋弧焊钢管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产品,不得出厂或者交付安装使用。

三、深入开展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普查和压力管道检验整治工作

各地要在2006年底前基本完成长输(油气)管道和公用管道普查工作。按照《关于开展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锅函[2003]417号)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13号)的要求,中央直属大型企业运营管理的长输(油气)管道普查整治工作由总局负责组织或总局委托实施,公用管道和其他长输管道普查整治工作由产权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对于压力管道检验,各地要突出重点,优先安排高压、有毒、易燃、易爆、强腐蚀性介质管道的定期检验工作。同时,针对不同管道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要特别注重落实使用单位的责任,充分发挥企业检验机构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覆盖率。

工业管道的检验要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108号)的规定,由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全面检验,使用单位进行在线检验,并将从事在线检验的人员统一纳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在2006年底前,经核准的具有压力容器检验资格的企业自检机构,只要具备2名以上持证的压力管道检验人员,即可试开展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工作,并及时办理压力管道检验资格增项手续。总局拟对一些危险性较小的工业管道,制定基于合乎使用原则的缺陷处理规定,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因地制宜,对上述管道的定期检验和缺陷处理提出试行意见,先行试点工作。

长输(油气)管道的检验应当在开展普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天然气管道检验规程》(Q/SY93-2004)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开展。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专业性检验和管道内腐蚀检测,使用单位进行一般性检验,从事一般性检验的人员统一纳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城市公用管道普查的重点是查清管道的分布和数量,采集地理信息,建立地理信息管理网络。公用管道的整治主要是督促使用单位有计划地开展对重大危险源管道的筛查,组织进行管道风险评估和埋地管道的不开挖检验。对在普查、检验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责成并监督使用单位及时处理并予以消除。

经在线检验合格的工业管道和经一般性检验合格的长输管道,或已经建立地理信息管理网络的城市公用管道,经使用单位申请后,可以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四、督促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充分调动使用单位保障压力管道安全的积极性,监督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按照管道的风险程度制定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检验工作,督促使用单位建立相应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压力管道技术档案数据库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事故应急措施和制定完善救援预案,定期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压力管道完整性管理体系,做好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五、创新进取,严格执法,努力提高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性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努力探索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监管技术的创新。在工作中,既要研究落实部门职责的措施,又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既要落实检验机构的安全把关责任,又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相关企业的作用;既要保障安全,又要从实际出发,拟定合乎使用的原则;既要考虑中国国情,又要探索与国际通用做法衔接;既要重点突破,更要全面推进。

同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科学执法。凡发现未经许可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的单位或个人,发现压力管道埋弧焊钢管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未经监督检验合格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等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发现已经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许可条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等,要依法撤销许可。对违反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等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规定造成事故的,要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严肃处理。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安全为目标,以减少事故为宗旨,在各级政府的支持和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形成联动机制,不断开创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