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管理工作,根据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章程制定、修订、审核、审批、备案的管理。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有关政策以及协会实际情况,起草制定协会章程。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在历届会员代表大会前,应对现行章程进行审核,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有关政策以及协会实际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形成章程修订草案和章程修改说明。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应就章程制修订草案向协会会员单位征求意见,形成章程制修订送审稿。
第六条 章程制修订送审稿应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七条 理事会表决通过的章程制修订送审稿,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程序,形成章程制修订初审稿。
第八条 章程制修订初审稿应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制修订初审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核准备案。
第十条 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核准生效的章程应印发会员单位,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8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