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和罢免程序,明确会员代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章程》,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协会是由全国有色金属建设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三)会员代表大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的构成
(一)协会单位会员推荐的现任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分支机构理事长(主任委员)。
第四条 会员代表的任期和具备条件
(一)会员代表任期五年。
(二)会员代表应有能力参与协会的决策工作和其他规定的工作。
第五条 会员代表的职责和权利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六条 会员代表的义务和责任
(一)会员代表应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二)会员代表应听取协会会员单位各方面的意见,并进行表决和选举。
第七条 选举会议的有效人数应符合协会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会员代表在任职期间,出现严重个人社会信用不良记录、违纪违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协会秘书处应核实具体情况,并形成罢免议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九条 会员代表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由本人提出或所在单位提出变更人选的建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8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