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民主议事管理办法》

栏目:协会文件 发布时间:2021-03-30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民主议事相关工作,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章程》规定,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民主议事工作必须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应坚持依法依章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严格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进行民主议事活动。议事内容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任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会员吸收和除名,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等。

第四条 协会应以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的方式,就与议事有关的内容和会员进行沟通,收集意见,并作为决策依据。各会员有义务对其进行意见反馈,会员代表大会依据反馈意见进行决策。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有效人数应符合协会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协会民主议事涉及事项的决策应执行《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应经充分发扬民主,取得各部门认可后执行。

第七条 历次民主议事会议应有详细记录,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通讯会议应对反馈意见进行电子归档。会议纪要按照《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会议纪要规范》规定,经秘书长审核后印发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8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